2004年天津企业工资涨幅基准线12%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7:41 新华网 | |||||||||
工资报酬和每个劳动者息息相关,27日,天津市有关部门公布了两条对每个劳动者来说都十分利好的消息。天津市从 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 480元调整为530元,其中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和蓟县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510元;同时,将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 4元调整为5元。而且,为促进全市城镇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市人民政府还提出将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定为 12%,即2004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 12%。
根据天津市 2004年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相关政策, 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定为12%,即2004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2%。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为5%,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0%,即2004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一般不超过 20%。 生产经营正常的亏损企业,要加强管理,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一般不得低于下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安排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时,原则上增幅应控制在工资指导线上线以内。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应依据200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协商,确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总额增长幅度。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天津市有关规定执行。(完)(记者李茜)(来源:每日新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