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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出台《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8:12 扬子晚报

  本报讯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红十字会28日上午联合宣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8月1日起正式实行,标志着我省红十字会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龙对宣传贯彻“实施办法”提出了要求。

  据悉,《红十字会法》江苏实施办法从提出建议到正式出台,历经了10年时间。办法规定各级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为:救灾、救助、群众救护;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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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组织工作;推动无偿献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体器官、遗体捐献的宣传、组织工作;参与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及关怀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的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社区服务、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等。与其他省市相比,我省的实施办法具有鲜明的江苏特色,一些方面还有突破。如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联系红十字会的工作,将红十字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证;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政府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从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红十字会的社会救助事业。”办法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滥用红十字标志,对误用、滥用红十字标志的,红十字会有权要求其停止使用。(仲崇山邱美玲蒋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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