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做鸡"专业录取?两年拉锯战双方庭外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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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8:39 新华网 | |||||||||
记者昨天从湛江市有关部门获悉,2002年吴川市初中毕业生陈某诉广西玉林电子工业学校和广西玉林市教育局名誉侵权案,在经过了长达两年的“拉锯战”后,日前经当事的学校、家长双方协商,吴川市人民法院的调解后,最终同意庭外和解,由校方一次性赔偿给原告——考生陈某80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补偿。至此,这宗在当地曾引起较大轰动并备受社会关注的《女儿竟被录取为“做鸡”专业新生?!》引发的民事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2002年7月8日,吴川市陈先生刚初中毕业的女儿收到一封寄自玉林电子工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称其已被该校“做鸡”专业录取。 陈先生说,此事在当地一时间被传得沸沸扬扬,他家人,尤其女儿的精神受到极大伤害。事发后,玉林电子工业学校尽管称“此事并非学校所为,可能是一些人恶作剧,故意整学校”,并多次向陈先生及其家属表示歉意,并提出愿意拿出1500元作为补偿。陈先生认为这点钱不足以挽回已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拒绝,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女儿挽回名誉。 2002年8月26日,陈先生代女儿向吴川市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以其女儿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广西玉林市电子工业学校、广西玉林市教育局赔偿其女儿精神抚慰金5万元,并要求两被告在广东、广西的省级报刊上向女儿公开道歉。 当时,吴川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随即作出民事裁定,定于 2002年10月8日进行公开审理。 但原审被告广西玉林电子工业学校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该案的所在地是广西玉林,应由广西玉林市人民法院受理。为此,该校在接到“开庭通知”后不久,即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去年3月27日,湛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是名誉权纠纷案,原审法院以本案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在吴川市,而受理此案,符合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吴川市人民法院有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维持原审裁定。 此后,校方多次致电并前往吴川,与原告陈某协商,要求庭外和解,后在吴川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学校、家长双方最终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同意由校方一次性赔偿给原告——考生陈某8000元作为精神抚慰金补偿,此前其家长陈先生已交纳法院的2000元起诉费亦由校方负担,由校方支付回给陈某。(俞冠)(来源:湛江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