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职工可持大股 黑龙江省安置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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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9:00 东北新闻网 | |||||||||
黑龙江省安置国企富余人员有关办法日前出台,按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可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招商改制、带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据介绍,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将在明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改制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有能力的企业职工可持大股,职工可用解除劳动关系的经
——分流到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改制企业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延长至3年。 ——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龄累计计算。 ——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 ——改制前已办内退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退协议。 ——改制企业可用国有净资产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支付为移交社保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养老、失业保险费和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预留因改制分流实行内退人员的生活费和养老、失业保险费。 ——因改制分流内退的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内退前的缴费基数,根据平均工资增长率一次核定,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核定。(新晚报张金玲) [编辑: 刘丽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