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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理论:最大限度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9:1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编者按:为更好地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自今年3月至明年1月开展的《工会法》执法检查,全国总工会配合《工会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本报联合举办“贯彻实施《工会法》,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征文活动,宣传《工会法》,研究《工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本刊“工运理论”栏目从今日起将陆续刊登部分优秀征文,以飨读者。

  中国工会的职工入会率比较高,但就全国而言,尚有一亿多职工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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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工会法》,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仍然任重道远。

  现实中,造成工会组织建设难的情况突出有以下几种:一是“钉子户”不执行《工会法》。对待这类“钉子户”,就应该借《工会法》执法检查之机,做好其企业职工的工作,鼓励职工大胆地表达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愿望,最终把工会建立起来;二是因经费问题而不愿建工会。不少企业对依法拨缴工会经费颇有微词,认为增加了企业成本,因此而不愿建工会。此种想法已成为非公企业组建工会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怎样做好宣传工作和职工的动员工作,使《工会法》有关规定尽快在这些企业得到落实,是当前贯彻实施《工会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果说上述两种情况涉及如何维护《工会法》法律尊严的话,那下面几种工会组建工作中的情况,就是如何依据《工会法》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问题了。

  一、职工就业方式多样化后,非公经济组织如何组建工会

  随着中国社会多样化形态的形成与发展,非公经济组织迅猛发展,数量大增,从业人员也渐成规模,如保险公司的推销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出租车司机,房屋中介服务以及其它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这些人员无疑属于“职工”或“劳动者”范畴,但这些“职工”或“劳动者”与其所服务的经济单位,往往没有契约式的劳动关系,即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他们的“收入”往往取自于业务提成,业务提成实行“一脚踢”,即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等由这些“职工”或“劳动者”从自己所得提成中支付,单位一概不理。概括地说,这一职工群体是“有劳动没关系”,“有收入没工资”。这样的劳动关系与第二产业的劳动关系显然不同,它是一种经济关系,但不是契约化的劳动关系。而且这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流动率高。

  在这样一群“职工”或“劳动者”中组建工会,有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有:一是对他们与单位的经济关系的认定──这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雇主和劳动者双方在提供劳务期限内存在着简单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组建工会后工会维护他们的什么权益──维权工作必须与其劳动关系的特质相吻合,必须考虑、研究职工在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下其权益可能呈现出非正规、动态和不稳定等特点;三是组建工会后如何管理──必须寻找一个符合高流动率的组织管理办法,等等。而这些,需要我们在贯彻实施《工会法》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

  二、企业用工制度多样化后,各种类型的劳务公司如何组建工会

  现在,许多企业在用工制度上都是“一企几制”,即多种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相互并存。这样的做法,既有行业或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特殊性问题,又有出于降低人工成本、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等考虑。这样的“一企几制”用工制度,给组建工会带来的突出问题是,那些向企业提供“劳动者”的劳务公司如何成立工会?如何开展活动?如何与接受“劳动者”一方的企业协调做好维权工作?从目前来看,实行“一企几制”的大多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也逐渐增多),而举办劳务公司的,既有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劳动就业机构,也有私营、合资公司,也有社会团体兴办的。据了解,现在绝大多数的劳务公司都没有建立工会,劳务工如果被输入国企的,或许在其工作的企业被吸收为工会会员;如果被输入到非公企业又没有建立工会的,加入工会就是一句空话;如果被输入到家庭或个体工商户的,更遑论加入工会了。这是一个很大的群体,而且在发展壮大之中,各级工会必须“盯”住这一潜力很大的组建“责任田”。

  三、敞开大门让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仍然是提高职工入会率的重要问题

  目前,不少企事业单位在组织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工作中仍然没有“消除”种种障碍:一是因会员与非会员在企事业单位中仍然存在福利上的某些差别,一部分企事业单位不愿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二是因为进城务工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劳动关系短期化趋势明显,一部分企事业单位往往以工作时限限制进城务工人员入会;三是把加入工会与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挂钩,有些企业只愿为技术骨干或年资较长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而这些员工一般都是工会会员,为了不让那些流动率高、又缺乏基本技能的员工在社会保险问题上“攀比”,便摆出了与非会员的差别来作为“理由”。这些近于歧视的做法不但不利于工会组建工作的开展,而且不利于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也都无法在《工会法》中找到存在的合理依据。因此,贯彻实施《工会法》,各级工会必须从自己做起,尤其是基层工会,千万不能在贯彻实施《工会法》中采取合我者用、不合我者弃的态度,如果这样,将会损害工会在社会、在企业的形象。

  进城务工人员加入工会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他们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不高。在这一问题上,各级工会绝不能把怨气都撒向进城务工人员。我们扪心自问:为动员他们入会做了什么工作?宣传教育工作是否得当得法、深入人心?维权及服务工作是否足以令他们产生加入工会的冲动?等等,这样的问题,其实都是各级工会在贯彻实施《工会法》时应当正视的问题。

  综上所述,贯彻实施《工会法》,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必须正视这么几个原则问题:

  一是执行《工会法》的严肃性。有人视《工会法》为软法律,之所以视之为“软”,一是觉得它缺乏刚性规定,违法的惩治手段不足以具有威慑力。有些企业之所以用“拖延”战术不建立工会,大抵与其思想深处的这种看法有关。一定要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遗憾的是,目前我们还鲜有因企业阻挠职工组建工会而发生的诉讼个案。各级工会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有不怕得罪人的大无畏精神,敢于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工会法》的严肃性,保障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

  二是依法治会的自觉性。有人只把实施《工会法》看作是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没有把它看作是依法治会的主要内容,这是片面的。应该说,贯彻实施《工会法》是内外兼治,既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又为工会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我们不能有所偏颇。就工会内部来说,也应按《工会法》的精神及具体规定开展工作。

  三是贯彻实施《工会法》的持续性。一部法律,从其开始贯彻实施到取得预定的目标,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工会法》也不例外。但是,这个过程是能缩短的。我们应该通过自身的努力,尽量缩短这个过程。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一是由此必须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即从战略上去认识贯彻实施《工会法》的长期性、艰巨性,消除“毕其功于一役”的急躁情绪,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二是由此必须在某一个阶段灵活地执行《工会法》一些规定,即着眼于通过一些灵活变通的办法,允许有一个过程,引导各有关方面逐步地贯彻实施《工会法》,消除“非此即彼”的僵化态度,坚持搞好分类指导,通过正确认识和处理差异化来推动《工会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作者系广东省总工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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