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领导小组”可以撤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9:35 法制晚报 | |||||||||
据《合肥晨报》7月27日报道,近期,安徽省亳州市在机关效能建设中,撤销了109个市级“领导小组”,干部群众形象地称这是挖掉了“文山”之根,截断了“会海”之源。 从干部群众的评价来看,不仅群众反对存在大量“领导小组”,干部们中的多数人对此也是持否态度的。领导小组过多,引发的会议多、文件多、检查评比多,与效能机关、效能政府建设很不适应,我们大声为亳州市的举措叫好。然而,2000年才建市的亳州,短短4年
实际上,“领导小组”泛滥,不仅仅亳州存在,在全国基本上是一个普遍现象。“领导小组”成立多是要突出对上级“精神”的重视,与上级“领导小组”对口,要加强力量完成“阶段性任务”,圆满完成“临时任务”。那么如果没有这些“领导小组”,是不是相应的工作就没有机构来负责了,是不是就没有人来承担了呢?如果真是这样的话,只能说明我们的政府机构设置不合理,相关工作人员职责不明;或者是人浮于事、人人争权、效率低下、无人负责的原因。“领导小组”遍地开花,说明我们的政府在“法治”的道路上还有很多很多的事情要做,就如英籍奥地利经济学家、政治哲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在其名著《法、立法与自由》中说的一样:“市场经济只有在法律的保护和制约下才能够正常运转;只有限制、并明确界定政府的权力,使他们知道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社会才会处于自由状态。” “领导小组”泛滥,除造成政府效能低下外,还有许多其他负面作用,如机构重叠,大量临时工作人员的存在,办公接待经费暴涨等等。说句幽默的话,“领导小组”泛滥需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来治理了。治理领导小组也不能搞一刀切,现在的问题是成立“领导小组”和撤销“领导小组”都是“人”说了算,要根治这一问题,必须从“法”的角度入手,应该制定具体的法律和制度来对政府临时性机构的设立与撤销,权利与职责,管理与监督等进行规范。 作者:叶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