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张金柱悲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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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9:35 法制晚报 | |||||||||
新闻提示 为增强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近日,西城区出台了《关于严禁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酒后驾车的规定》。 不那么健忘的人们,一定还记得张金柱其人其事:1997年8月24日,河南郑州公安民警
所谓“张金柱悲剧”,实为双重悲剧———首先当然是被害人的悲剧,其次也是肇事者张金柱自己的悲剧。遗憾的是,张金柱案件并未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继河南郑州之后,各地张金柱式的人物层出不穷,媒体在报道这些恶性案件时,每每冠以《××(地名)又出“张金柱”》之类的标题,令人不寒而栗。细考各地“张金柱案件”的具体情形,其特点大致有三。一是肇事者均为公务员,有的还是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二是张金柱们都是酒后驾车,这说明他们根本就没把交通法规当回事儿;三是案发后,张金柱们往往百般抵赖,多方活动,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鉴于此,为了严防“张金柱案件”,避免产生“张金柱悲剧”,必须对正在或将要自己开车的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加强教育,使他们多一些交通法规意识和平等意识,少一些官本位观念和特权观念。 西城区出台《关于严禁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酒后驾车的规定》,凡区属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酒后驾车行为的,将给与纪律处分,单位屡次发生酒后驾车行为的,主管领导将被追究责任。《规定》把严禁酒后驾车作为道路安全法规教育的一个中心环节,可以说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要让公务员和领导干部知道,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有好坏之分,但技术再差的驾驶员驾车上路,他也大致可以算是一个基本理性的人,而一旦他酒后驾车,他就丧失了基本的理性,变成了一个极端漠视他人生命的危险分子。严禁公务员酒后驾车,就是为了防止一个多少有点儿理性的人变成一个理性丧失殆尽的危险分子,这与要防止一个正常人因变坏而行凶杀人是一个道理。所以,不能酒后驾车,是对驾驶员的一个基本要求,也是对做人的道德和做官的“官德”的一个基本要求。 试问,一个人如果连不酒后驾车的要求都达不到,甚至有意无意不惮于制造“张金柱悲剧”,那么他还有什么资格当公务员?还有什么资格为官作宰? class=B14 colspan=3> 作者:潘多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