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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戴尔 未明示的格式合同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09:5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7月29日消息(记者彭玉冰 通讯员范红萍)尹先生购置了戴尔电脑一套,开箱后发现与其认购的显示器不符,协商未果后尹先生将戴尔(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诉至法院。戴尔却以其网站上公布的争议条款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由卖方所在地,即戴尔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审理。近日,市一中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戴尔公司的请求,裁定本案由北京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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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3月,家住北京海淀区的尹先生与远在厦门的戴尔公司联系买电脑事宜,戴尔通过传真向尹先生承诺所购电脑的配置,于是尹先生通过银行将费用8150元汇出。四天后,电脑送至尹先生家中,然而,开箱后,发现显示器并不是当初自己选定的那款,尹先生认为自己受到欺诈,与戴尔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戴尔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出具相关凭证,说明所购产品的合法来源,办理退货手续,双倍赔偿货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答辩期间,戴尔公司提出管辖异议,要求将此案移送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双方一致同意的《报价单》上对该项交易的服务条款和条件进行了约定,即“所有销售交易均按戴尔《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条款和条件》执行,该文件可通过www.dell.com.cn或向戴尔索取,而该《条件》中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卖方所在地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戴尔的请求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上诉至市一中法院。戴尔公司认为,自己的《报价单》对《条件》进行了提示,而在其网站上公示了该《条件》的内容,表明了发生争议由戴尔所在地法院受理,已经尽到了销售商应该承担的告知和明示义务。

  一中院审查后,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该有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戴尔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所依据的《戴尔(中国)有限公司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条款和条件》,应视为该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且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合同,对此,戴尔公司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明示。但戴尔公司只是提示尹先生可通过其网站或向戴尔索取,并未将其拟订的格式合同向尹先生作出明示。因此,对戴尔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依据法院不予采信。由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辖区,因此,案件应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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