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管好干部的房子车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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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0:14 海南日报 | |||||||||
●机关干部夫妻双方原则上只能购买一次政策性住房 ●海口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停止集资建房;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县四套班子的副职按1.5人定编1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排汽
部分单位领导干部有2套政策性住房,领取住房补贴后又购买政策性住房;公务车辆超标、超编。据海南日报报道,针对检查清理中发现的这些现象,日前,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住房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编管理的规定》,规范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住房和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的定编管理。 根据规定,在住房方面,机关干部夫妻双方原则上只能购买一次政策性住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公有住房或省直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再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只能保留一处政策性住房,其余的应退出。如保留不退,可将多处政策性住房合并计算面积,超标面积部分按市场价和超标加价计收购房款。 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或已在部队领取住房补贴后又参加地方集资建房的,退出集资建房;或按市场价购买集资房,超过本人控制面积标准部分实行超标加价。 离婚职工在其婚姻存续期内已以家庭为单位购买政策性住房,离婚后仍按未享受住房优惠购买政策性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的,要按有关规定将政策性住房补贴退回原单位。离婚职工无其他居住条件的,可选择按市场租金租住现住房或保留住房。选择保留住房的,在计算房价时超标面积部分实行市场价和超标加价。 购买政策性住房(包括已交房未办证的)后继续占用或不按市场价租住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必须清退多占的住房,并按其购买政策性住房时间为起点以市场租金标准计收应交纳的房租。 未购买政策性住房或购买政策性住房但未达到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机关干部,按规定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海口地区由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律停止集资建房。建设、规划部门不再予以办理有关集资建房报建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再办理用于单位自建职工宿舍的土地征用、出让和转让手续;房改部门不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要做好发放住房补贴资金工作,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公务车辆管理方面,省直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市县四套班子的正职领导原则上可按1人1辆定编工作用车;副职领导及其他厅级干部可按1.5人定编1辆工作用车;省直单位其他编制人员按15人定编1辆公务用车(不足15人的单位可定编1辆公务用车)。具有执法职能的单位,上级机关对车辆配备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配备执法用车。地市级机关处级单位、县(市)机关科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公务用车1—2辆;乡、镇党政机关可配备公务用车1—3辆。 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车辆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车价25万元以内的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车辆的,须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审批。 省和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监察)以及承担抢险救灾和特殊执法任务或在山区执行工作任务的公、检、法、司、农、林、水务、国土、海洋、民政、地质、地震、气象等单位可配备1—2辆排气量3.0升以下的越野车(省级领导及纪检监察和公、检、法、司的重要工作或抢险救灾用车,可配备六缸发动机的越野车,其他单位只能配备国产越野车,价格不得超过30万元)。 省直各单位不另行配备接待用车,有接待任务时,可向省政府接待办租用车辆。(完)(杨剑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