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枪袭击手术台上病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0:18 每日新报 | |||||||||
被告人致人重伤一审被判处死缓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被告人周某受外甥指使,趁外甥的仇家躺在手术台上治病时,持猎枪对其袭击。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本案后,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外,被告人周某还因遭人无故殴打,在持刀防卫中,致1人死亡、3人受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的外甥韩某(现在逃)与杨某素有矛盾。 2000年2月19日,被害人杨某因与他人发生殴斗头部被打伤,而去往某医院就诊。其间,韩某得知后,将情况告诉被告人周某,并指使周某报复杨某。被告人周某随即伙同王某某(现在逃)等人,在当日晚21时许持猎枪乘车赶至某医院,闯入急诊科手术室,用猎枪朝正在此处进行缝合治疗的被害人杨某腹部射击一枪,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为重伤。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否认他实施了持枪伤害杨某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出于报复动机,伙同他人枪击被害人致重伤,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以处罚。 另查: 2002年 11月 21日晚,被告人周某及其亲友共6人在本市河北区某饭店就餐。当晚23时许,被告人周某等人离开某饭店,就在行至中山路金钢桥下欲乘车离开时,遭到由王某等人纠集的张某等10余人的无故殴打。被告人周某情急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朝王某等4人猛捅数刀,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在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对此项指控,周某辩称他伤害王某等 4人的行为,是在王某等人对其进行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此种行为是防卫而非故意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王某等人的行为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实施的,其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防卫过当。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律师以被害人王某等人在事情起因上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周某持刀致人伤、亡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