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禁鞭令"节假日市区定点定时放 农村不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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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0:18 南国都市报 | |||||||||
据南国都市报报道,《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从28日起开始实施,规定中烟花爆竹的燃放和销售一改原来一律“禁止”的面貌,此举意味着在海口实行多年的“禁鞭令”有所调整。 依据新的管理规定,在春节、元宵节、国庆节等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确需要在城市建成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政府决定,并公告具体燃放时间、地点、品种和安全标
在新的《管理规定》中,规定城市建成区一般是指城市建筑连成片的市区,非城市建成区则主要指海口市的农村地区。海口城市建成区依然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为顺应当地的民俗习惯,非城市建成区可以燃放销售烟花爆竹,但有些特定场所依然亮红灯。例如非城市建成区的国家机关、寄宿制学校、医院、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加油站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的区域;还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新的《管理规定》中指出,由海口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海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工商、质监、环保、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监管。(完)(记者林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