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全省社保试点新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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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1:09 黑龙江日报 | |||||||||
记者从省社会保障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全省城镇社保试点工作正大步向前推进。连日来,关注此次试点的读者纷纷给本报打来电话,咨询试点中涉及自身利益的切实问题。日前,记者专访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 问:并轨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答:实施并轨的范围是: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全省供销社系统中的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人员)。 并轨的对象是: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 中心内的下岗职工是指: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且领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下岗职工。 已出中心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是指基本生活保障协议期限届满已出中心,且未在原企业重新上岗,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 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是指:实施并轨前离开工作岗位,没有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政策规定符合解除劳动关系条件的人员。 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是指:实施并轨期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而依法实行的经济性裁员。 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何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答:养老保险: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被其它企业招用应及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与企业协议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企业职工人均缴费工资确定,企业缴费工资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与协议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从事个体经营的和灵活就业人员按个体劳动者的规定继续参保,并实行属地化管理,档案要随同转移,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档案管理部门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经其审核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医疗保险: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其他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以新企业成员的身份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医疗保险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从事个体经营的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参保的有关政策参保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病的,按照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解决他们因病医疗费用补助问题。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低保待遇的,按照低保有关政策规定,解决医疗问题。(待续)(生活报) 作者:太阳岛瀑布全景即将开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