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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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2:03 云南日报 | |||||||||
云南日报网 不得用扶贫款修建楼堂馆所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针对扶贫资金被挤占和挪用等问题,省政府新近出台了《云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规定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及
据了解,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下属的经济实体的开支;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政府性非扶贫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为加强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省、州(地、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开设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对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的扶贫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用于扶持贫困乡村的经济社会扶贫开发项目。省、州(地、市)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同级财政报账;县级以下部门使用的财政扶贫资金,应当在县级财政报账。同时,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制度,提高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违规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的,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将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理。 李惠民(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