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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优惠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2:03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配偶和子女可“农转非”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该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从城镇退役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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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中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和户籍等7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明确指出,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可享受免试入学和加分等优惠,对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在校学习期间由学校参照贫困学生的收费标准给予适当减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免征部分登记、管理等费用和税收;为安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而新办的服务性企业及部分商贸企业,可免除部分税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

  《意见》还对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户籍管理作出规定: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安置机构的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可在入伍所在地或配偶户籍所在地申报办理落户手续,未婚的可在父母户籍所在地申报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公安部门应准予其在入伍所在地、配偶所在地和父母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配偶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

  丁伟鸿(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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