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物占首位 在故宫拍电影将越来越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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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5: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北京市文物局局长梅宁华近日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草案)》进行了说明,内容中提到将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等活动。 据《北京晨报》报道,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影视公司都要求在诸如故宫、太庙等高等级文物保护单位内拍摄电影、电视,一些大型商业演出活动也都希望将活动场所确定在文物保
国家文物局规定,如果想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必须先上报申请书,需写明申请机构名称、拍摄项目及目的、拍摄时间和地点、拍摄清单、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等,最终由国家文物局秘书处决定是否受理。 梅宁华说:“利用文物单位举办大型活动的次数应减少,能不在文物单位举办的活动尽量避开文物单位”。 据介绍,在故宫这类国家高等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拍摄,除了要经过国家文物局的批准外,还要在拍摄前与故宫管理部门签署正式的协议,协议中对拍摄地点、拍摄时间、对文物的保护措施进行详细规定。一般来说,拍摄只能在非开放时间内进行,这是为了不与游客参观产生冲突。 其实,许多影视公司更愿意在影片中使用真实场景,也愿意为此而花大笔金钱。但是,因为拍摄审批程序要求严格,影视公司不得不采用人造景观。“现在,找上门的影视公司越来越多了,但实际上每年能够进行拍摄的次数却是越来越少了。”故宫博物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的政策是“不鼓励来这里拍摄”。 据调查,目前国内包括故宫、太庙、长城、颐和园、避暑山庄、孔庙等高等级的文物古建每年至少能够接到上千个影视剧组、演出团体和大型文化活动的申请,全国的古建景点至少可以收入1亿元人民币,但是,如此庞大的资金不得不流走。“保护文物是第一位的,我们不能以收费为主。”承德避暑山庄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