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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行政许可法》下的行政诉讼“第一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6:58 中国《新闻周刊》

  国家工商总局被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告倒。此案从法律层面上说并不复杂,但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律师们想得到自己从事商标代理的应有权利却难之又难

  本刊记者 / 刘溜

  200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南京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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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律师事务所就“律师是否可以从事商标代理服务”对簿公堂,一审判决工商总局商标局败诉。

  此案是《行政许可法》自今年7月1日实施后,中国第一例涉及国家部委的行政许可案,而且标志着中国将从司法上认可并保护律师依法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权利,使商标代理服务市场长期限制律师进入的禁区最终被打破。

  十年一案

  为了这项权利,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争取了整整10年。

  从上世纪90年代初商标代理业兴起开始,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一直在尝试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但从未被受理过——实际上,整个律师行业都遭遇了这种待遇。

  1997年《律师法》实施,规定律师可以“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1999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商标代理机构为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显然在此列),然而该办法同时又要求商标代理组织必须取得当地工商局的“营业执照”——而被工商部门列为“非营业性组织”的律师事务所(拥有执业执照),是不可能取得“营业执照”的。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主任汪旭东说,“这个文件直接排除和限制了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法律服务”。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家张平介绍说,按照国际惯例,凡是法律事务律师都可以从事,很少有哪个国家对商标代理资格加以限制。

  2002年7月,南京市律师协会认为《商标代理管理办法》与《律师法》相抵触,而《律师法》是大于《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的,所以,他们请求全国律师协会就此提请国务院予以审查。

  2003年2月,国务院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有国家工商总局下属的商标局依据《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设立的“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也就是说,此时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商标方面应该已无障碍。

  2003年3月14日,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受代理人委托,向商标局提交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申请书。

  但是,2003年4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第55号文件”——《关于商标代理管理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新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在所在省工商局注册;只能从事商标代理及其他知识产权代理业务,不得兼营其他业务”,并“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商标局备案”。

  “55号文件对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排斥更为直露”,汪旭东说。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指出,“该文件仍然规定了经营资格,而经营资格事实上是对代理机构的限制。所以,工商总局仍在搞行政审批。”

  当年7月17日,商标局做出不予受理“易民EMIN”商标注册的85号通知,称由于南京知识律师所不是《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的委托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南京知识律师所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国家工商总局维持了原决定。于是,2003年10月,该律师事务所把商标局告上了法庭。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律师法》规定,原告从事该项业务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同时,国务院已取消了商标局的相关审批项目,相关规定均未禁止律师从事该项业务、也未对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主体做出特别要求。

  2004年7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宣布判决结果: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拒绝受理原告作为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缺乏法律依据,85号通知予以撤消。

  “这实际上是一个很简单的案子,法律依据很明确,法院阐述得很清楚”,知识产权专家张平说。

  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一位官员私下表示,这桩案子早就该判了,而拖到现在,无非是等到了有利时机——《行政许可法》刚刚实施。

  借着《行政许可法》这股东风,十年的争议终于有了一个初步的结论。

  十年垄断

  采访中,不少律师对本刊表示,他们都非常关注此案——自2001年中国入世以来,知识产权方面的业务骤增,商标代理服务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

  在2001年新商标法实施以前,个人不能直接申请商标注册,从事商标代理的主要是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这些“专门的商标代理机构”实际上是各级工商局的下属事业单位,而且往往是一个地级市只有一家。

  即便2001年后个人或企业可直接申请商标,也少有人这样做,因为商标局在实际受理申请中又要求,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商标局申请,否则就要寻求代理,这样大多数申请人不得不放弃了直接申请。

  2000年,国务院要求商标代理等中介机构与主管单位脱钩改制,截止时限为2001年年底,之后脱钩改制的截止期又改为2002年6月30日、2003年12月30日,一拖再拖。

  “即使形式上脱钩了,但二者仍是利益共同体,商标局对商标代理机构做出资格限制,不仅是为了维护其下属商标代理机构的利益”,一位业内人士说,工商部门仅每年核发营业执照,就可从各代理机构坐收一大笔年检费。

  与商标代理类似的还有税收代理、工商代理等不少代理业务部门,一个部门搞一个资格审批,司法部曾试图将它们统一起来,但因遭到各部门的联合反对而作罢。

  2003年5月,依据4月30日颁布的第55号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宣布放开商标代理市场,商标代理机构可以不经工商总局的批准,只需到当地工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商标代理人也无需取得相关资格。

  仅一年多时间,全国商标代理机构即由放开前的149家骤升到1200余家,而同时代理一个商标的价格由原来的官方价1000元跌至七八百元左右,最低的甚至只有300元。

  依据55号文件,商标代理市场开放了,但律师事务所等非营业性组织,由于没有营业执照依然被拒之门外。

  “对工商部门来说,律师事务所代理商标业务不仅不能给他们带来好处,反倒会损及其利益”。汪旭东分析说,律师事务所是在司法部登记注册,年检费自然进不了工商部门的账户,而且有专业服务水准的律师事务所一旦进入商标代理市场,对工商部门之下的商标代理机构将形成利益威胁。

  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章军说,“入世”以后,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争议、商标转让等代理业务日趋复杂,商标诉讼也会越来越多,在这方面律师无疑有着先天的优势。在英美等不少国家,大公司的商标代理一般都交予律师事务所。

  7月22日,此案宣判后,主审法官在新闻发布会后对媒体这样说,“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群体,律师的介入势必有助于推动我国商标代理服务的进一步规范。”

  相关专题:行政许可法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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