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家教”科学性受质疑 中消协:避免模糊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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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9日18:03 新华网 | |||||||||
为提高子女的学习成绩,很多家长聘请家庭教师,选择了“目标家教”。中国消费者协会昨天发布的消费提示指出,“目标家教”带有担保性质,利用的是学生家长急于求成、追求结果的心理,但从教育规律的角度而言,这种“目标”的科学性令人质疑。 所谓“目标家教”,即以向家长承诺可以使学生考试提高多少排位、增加多少分数、考取哪类(哪个)学校为目标对学生进行辅导,并承诺若没达到约定目标则全额退款,或每
据消协调查,退款不成的主要原因是“目标家教”在合同中设定了大量的附加条件,作为打分依据的附件竟长达40多条。但合同中对家教的评定标准如“用词优雅”、“深入浅出”等该如何判断,在法律上是“条件不能”。另外,由于家教中心安排的教师绝大多数都是在校的贫困学生,这样,接受家教的家长虽然对其教学质量并不满意,但是出于同情等诸多因素也打了较高的等级分(等级分低时,家教本人将被扣报酬)。而一旦学生成绩达不到目标,家长要求退款时,对方即以此为由,拒不退款。 针对这种情况,中消协提示那些选用家教的消费者注意:一是在签订家教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避免难以量化或难以确定评判标准的条款;二是家教教师的素质同教育质量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将家教教师的资质状况列入合同并进行审核;三是要有解除合同及违约责任的具体条款;四是发现家教的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不要一味迁就,更不要因迫于情面等因素书面认可现状,应及时提出异议;五是家教方式通常只是学校正规教育的补充,强调家庭教育后,会导致有些学生忽视学校学习的客观结果;同时,家教的效果同花费高低之间不存在必然的正比关系。高薪聘请家庭教师后,学生成绩下降的例子也不在少数,学生家长对此应有清醒认识。(记者杨滨)(来源:北京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