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合同”何时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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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4:46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这似乎是艰难的“两年磨一剑”。 去年至今,连续两次全国范围开展的“霸王合同”点评活动,使“霸王合同”这个经常在大家身边发生却颇感陌生的东西,如今开始浮出水面。 采访中,省消协的工作人员均认为:“和去年开展‘霸王合同’点评活动相比,今年
数据也证明了前述分析:今年省工商局、省消协对“霸王合同”的点评活动开展至今,共接到记录在案的咨询电话328个,收到有效合同文本89件,而去年同期接到记录在案的咨询电话仅100多个,收到的有效合同文本仅43件。 省消协的李书静这样说:“我省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维权作为已经大有改观,消费者正实现由过去对‘霸王合同’的‘忍者为安’到现在‘讨还公道’的可喜转变。” 但面对五花八门、层出不穷的“霸王合同”,消费者不禁要问:“霸王合同”何时才能退出市场经济的舞台? “彻底杜绝非一日之功。”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冯国英说,“围绕同一个主题连续两年在全国举办‘霸王合同’点评活动,这在中消协历史绝无仅有。由此可见‘霸王合同’的危害之大、根基之深。” 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也坦言,受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尚不尽完善、没有对有意制造“霸王合同”的人或行业制订相应的处罚条款,以及消费者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等因素的影响,要在短时间内彻底消灭“霸王合同”,也是不可能的。 “眼下急需的是,消费者要学会对‘霸王合同’说‘不’!”冯国英等建议,“各式各样的‘霸王合同’或‘霸王条款’,它们的制定方和执行方往往采取误导、欺骗和强迫等手段对消费者权益构成侵害。” 有鉴于此,省消协有关人士吁请消费者,面对“霸王合同”,消费者要掌握抵制它的“技能”: 首先要学法、懂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相关条款据“法”力争。 其次,面对“霸王合同”时千万不能忍让,要借助媒体曝光来揭穿“霸王合同”的骗局,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此外,还要注意保存“霸王合同”的文字证据或口头“霸王合同”的录音证据。 毋庸置疑,经营者在终结“霸王合同”中的作用极其关键,在时下“霸王合同”依旧横行无忌的情况下,自觉对“霸王合同”说“不”显得尤为重要。 李书静提醒经营者:“经营者要谋求打造诚信企业,靠诚信赢得消费者。因此对‘霸王合同’,睿智的经营者应该自觉地说‘不’!” 她说:“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10项义务,保护消费者应该享受的9项权利。” 李书静还谈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如若还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某些做法,只考虑自身的利益,而把消费者的权益撂在一边,继续制造“霸王合同”,就会失去消费者,最终走向失败。 采访中,无论是省内市场监管部门和各级消费者协会,还是理论界和法律界,他们都表达了一个强烈的愿望:尽快立法监督“霸王合同”。 据了解,自1998年起,我国的深圳、上海、山东、安徽、湖北、浙江等数十个省、市相继都由当地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出台了地方性的格式合同监督管理条例或办法。 “这为弥补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对‘霸王合同’的处罚依据、有效打击‘霸王合同’极为有利。”了解这方面情况的人士说。 令人欣喜的是,《河南省格式合同条款监督管理办法》正在起草当中,目前已三易其稿。 据透露,这一《办法》将规定,凡是制定格式合同的企业,必须将格式合同报送工商部门批准,通过审查后,企业才能用格式合同与消费者签约,如果出现问题,工商部门即可予以相应处罚。 对此,省消协的人士称:“尽管终结‘霸王合同’尚需时日,但曙光已现;可以预见的是,‘霸王合同’最终会成为历史名词。”②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