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九月起官员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将被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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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7:23 新华网 | |||||||||
9月1日起,政府工作人员只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即被行政处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昨天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9月1日起实施。《条例》处处体现了“责任”二字的分量。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
《条例》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公告、简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公开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情况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相关记录。(首席记者崔红)(来源: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