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班工资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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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8:07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上海7日30日消息(记者杨静通讯员郭月娟)近日,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就最低工资标准规定中的一些问题作了说明,指出单位不得将加班工资计入最低工资,来抵充单位发给劳动者不足最低工资的标准。 7月1日起,上海实行了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调至635元,比原来的570元高出11%左右。《最低工资规定》已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单位每月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最低工资规定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如果职工没有出全勤,单位扣除缺勤工资后,在出勤的工作日内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来折算日工资,虽然当月职工领取的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但单位的做法并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上海市最低工资规定适用的对象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包括单位使用的退休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外省市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帮工等,只要其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其月最低工资均不得低于635元。 按月领取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如果遇到加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最低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平均天数20.92天,再除以8小时,就是小时加班工资的基数。 针对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即俗称“小时工”,从2004年7月1日起,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5元调整为每小时5.5元,另外,单位在支付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还应另行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应缴交的社会保险费,最低为2.5元。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陆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