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隐瞒安全事故将被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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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8:26 北京青年报 | |||||||||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昨天通过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发生事故后单位隐瞒不报,就将被认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事故。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将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领域和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条例》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条例》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责任事故或者年度内发生两起死亡责任事故的,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降低其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限制其一年内参加政府投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以及参加该年度政府奖项的评奖。 作者:袁祖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