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被打,法官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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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8:53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郑碧容)昨日,相关法律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记者在采访过程中被打,社会影响较恶劣,法官在量刑时,应适当考虑。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梁学兵律师表示,记者在采访中被打,与一般公民被打,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后果上都是不能相提并论的。因此,在适用刑法条文上也应该有所不同。
梁律师认为,它不是新闻界的任意行为,或者是新闻界仅仅出于社会责任感实施的,而是一种宪法权利。宪法第3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广大群众通过新闻媒介,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是享受新闻自由的宪法权利。记者采访过程中被殴打,可以视为社会影响比较恶劣,社会危害性比一般的伤害案件要大,法官在量刑时,可以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