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人口不用再交治安管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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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9:08 浙江在线 | |||||||||
浙江在线7月30日消息 今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对《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8个地方性法规的修改进行表决。记者看到,这次提请会议审议的《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有了多处明显修改,办执照不需出示暂住证,治安管理费不再收取。暂住人口在我省的生活环境,将变得愈加轻松。 办执照不需出示暂住证
修改前:《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合法居住的有效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办理就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时,应当出示《暂住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暂住人员颁发营业执照、进场交易证(摊位证)时,应当核查《暂住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暂住证》的暂住人员。 修改后:《暂住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说明:按照以前条款的规定,暂住证是作为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个规定,已经与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 治安管理费不再收取 修改前:领取《暂住证》,应当向发证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务工、经商的,应当缴纳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证件工本费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费的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修改后:领取《暂住证》,应当向发证机关缴纳证件工本费。证件工本费的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说明:以前,公安机关可以向暂住人员收取治安管理费。而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规的实施,这一收费已经变得不合理。 另外修改的7个地方性法规是:《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公证条例》、《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来源:今日早报 作者:通讯员 蒋丹丹 本报记者 魏皓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