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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处罚黄娅妮初次作案的“法律障碍”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09:47 沈阳今报

  江南雨7月29日《东方新报》披露了无业女人黄娅妮两驾高档车连撞多人多车的案情,称首次作案仅以治安拘留了事,显然为黄娅妮在3个多月后变本加厉、再次作案提供了宽松的“法治环境”。面对记者和公众关于黄娅妮未受刑事处罚的质询,有关部门称有“法律障碍”的说法并不令人信服。

  据报道,黄娅妮3月驾车撞人后,交警支队对黄提出刑事拘留的上报意见,经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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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领导,呈报省公安厅和市检察院,两机关均认为根据《刑法》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未造成死亡、重伤后果、“无能力赔偿数额”低于30万元,黄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宜刑事拘留。从此角度看,对黄进行刑事处罚确有“法律障碍”。

  但是,惩治犯罪决不拘泥于交通肇事,整个《刑法》都是衡量是否犯罪的依据,黄娅妮至少还有构成其他犯罪的主客观要件。据报道,黄是无业人员,3月29日驾车并非“无照”,而“向交警出示了一本武警驾驶证”,“并毫不掩饰地说这是搞来的”。“武警驾驶证”是武装警察的专用证件,《刑法》从第279条到第281条的规定都严厉制裁冒充警察身份、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人民警察专用证件的行为,黄娅妮是否涉嫌触犯这些条款,是否持假武警证件从事过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都应列入调查人员视野。

  还有,长沙政法委有关人员回答记者关于肇事车车主情况时说,“宝马车是黄的丈夫的朋友借给她的,奔驰车是黄用宝马车向朋友换的。但他表示,车主的情况与此案没有联系。”这就令人费解。宝马车主将车借给无照驾驶之人,依法应对其肇事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怎么能将这样的车主忽略不计呢?

  7月29日,深圳媒体披露了一宗宝马车撞人拖行百米后逃逸的案件。名车车主非富即贵的背景,极易令人联想到潜藏的特权和资本交易现象、可能存在的司法舞弊行为和被害者一方的弱势处境。公众对这类案件格外关注,正是法制建设对公民民主意识的唤醒、培育结果。即使这种公众关注、议论不尽准确,有关权力机关也应从中汲取有营养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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