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安局表示目前不设羁押艾滋违法者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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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10:00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艳 实习生 陈晓萍 通讯员 任文) 广州市人大代表建议设立艾滋病人和有传染性疾病的违法人员的专门关押场所。市公安局日前答复,认为目前不宜设立这种专门场所,因为这有悖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的有关规定。 据介绍,邓小强等市人大代表在建议中称,目前广东艾滋病已进入快速增长期。据
代表们建议设立艾滋病人和传染性疾病的违法人员专门关押场所,加大政府的财政投入,对艾滋病患者免费提供治疗药物,对贫困的艾滋病人给予经济救助等。 对此,市公安局日前作出答复表示,如果给艾滋病人和有传染性疾病的违法犯罪人员设立专门场所羁押,在一定程度上已将羁押对象的感染或患病情况等个人隐私公开,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这一做法也有悖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和“不得将病人和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有关情况公布或传播”等有关规定,因此目前不宜设立专门场所羁押艾滋病人和有传染性疾病的违法犯罪人员。 同时,答复介绍,市财政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了经费上的大力支持,根据形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经费,其中今年已安排防治专项经费300万元,主要用于艾滋病检测、治疗、研究及宣传教育。在关心和救治艾滋病人问题上,去年广州市共收治艾滋病人99人次,为困难艾滋病人支付治疗费21万余元。 相关专题:中国积极防治艾滋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