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暂不立法限制照相手机 市民遇偷拍仍可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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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10:04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针对近日有关深圳将立法限制使用照相手机的报道,昨日深圳市法制办有关处室负责人明确表示,此前一些媒体的报道有偏差,深圳并未明确针对禁用照相手机立法,同时在近期内也不会有对此立法的可能。在目前情况下,针对手机偷拍的问题并不是无法可依,国家相关法律对此已有规定,市民遇到此情况可依法大胆维权。 同时,深圳市法制办也明确表示,有关场所管理者可通过要约方式在该场所内限制
记者调查:手机偷拍图片网上泛滥 昨日下午,记者随意在网上搜索,发现手机偷拍图片在网上已经泛滥。网上流传的被偷拍的照片,主角大多是衣着性感的女性,不少女士更是穿着低胸、宽身的上衣,以致偷拍者有机可乘。 记者在一个叫做“男××”的网站,看到多张相当暴露的偷拍照片,大部分都是女性胸部大特写。从背景看,多数照片是在广场上近距离偷拍的,也有在公交车上偷拍的。记者留意到,偷拍的春光照片一般都没有暴露被偷拍者的相貌,最多只能看到1/4个脸,很多都是从背后或低角度偷拍的。虽然这些照片都不算很清晰,但由于都是近距离拍摄,所以女性隐私部位一览无遗。也因此,这些图片的点击次数往往在千次以上。 人大代表:立法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 今年深圳市“两会”期间,王丽等11位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限制使用照相手机保护公民隐私》的议案,希望通过地方立法限制手机偷拍行为。该提案得到了深圳市法制办的积极回应,并及时给予了回复。 昨日,深圳市人大代表王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深圳市法制办对该提案的答复,目前媒体有误解。深圳市法制办的真实意思是目前就手机偷拍立法时机并不成熟。王丽表示,自己作为提案的主要提起人,经过与法制办的沟通,认为深圳市法制办的答复是经过慎重考虑、有一定道理的。对手机偷拍行为立法有很多问题要探讨,比如是事前禁止,还是事后追究?如果事前禁止,如何做到不干涉和影响手机拍照功能的正当使用?如果事后进行追究,证据的取舍也是个问题。 王丽称,手机偷拍作为一种新型的侵权手段,在目前没有专门立法的情况下,一方面要靠公民自觉在法律法规和道德许可的范围内使用手机;另一方面,一旦公民隐私权被侵犯,公民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触犯了刑法的,还可以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深圳市法制办:不会专门立法禁用照相手机 针对近期有关报道称深圳将立法限制照相手机的使用,对此,深圳市法制办有关处室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这些报道有些偏差,有些地方是断章取义。深圳市目前并未明确会针对禁用照相手机立法,今后的相关立法是否会涉及到此内容目前也不能明确。由于对此的立法,涉及到国家大法的法律基础,在国家的一些法律作出调整之前,深圳是不可能对此进行立法的。在国家的法律调整后,对此深圳市还有无必要进行立法,也需要再研究。所以在近期内,深圳市不会对此有任何立法的可能,而且肯定不会专门针对禁用照相手机立法。 深圳市法制办此前在回复深圳市人大代表关于《限制使用照相手机保护公民隐私》的议案时,提到的“待条件成熟时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只是一个远期的计划,而且还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 公安部门:建议对偷拍加大处罚力度 深圳市公安局法制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公安部门对手机偷拍这一涉及社会治安的新型方式也很重视。 首先,利用手机拍照功能去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或进行侮辱、诽谤、传播,而又构不成刑事犯罪的,属于治安管理的范围; 其次,以偷拍为手段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则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该工作人员说,全国人大草拟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已将偷拍等行为列入处罚范围。其中规定,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处以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目前深圳市公安局向公安部提交的反馈建议主要是针对不构成犯罪但又触犯了社会治安管理法的偷拍行为,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地方是否就此立法还需进一步探讨。 处罚偷拍有法可依 深圳市法制办有关人员指出,目前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利用手机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只是一种新的侵权手段,仍适用上述规定。 同时,从保护私权的角度出发,有关场所的管理者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通过要约的方式可以在本场所内限制照相手机的使用。 自我保护更重要 深圳大学法学院社科系的易博士表示,没有必要专门对限制手机偷拍立法。现在一些人遇到问题就寻求立法解决,这种思路本身就是错误的。对于手机偷拍所导致的侵犯隐私权的问题,首先应该通过教育来解决,使人意识到偷窥可耻。 另外,公民还应注意自我保护,在科技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个人享有的隐私空间越来越小,自我保护尤其重要。(何涛 李少华 陈天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