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出台防汛安全规定 出现重大事故一把手撤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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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10:11 三秦都市报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经陕西省政府批准通过,《陕西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开始施行。 该办法规定:省、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汛安全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防汛安全事故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对涉及防汛安全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防汛安全要求的,不得批准。 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抢险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不得迟报、瞒报。对瞒报、谎报、迟报,阻挠事故查处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重大防汛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当地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军子、张倩) 相关专题:2004年各地防汛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