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元一张选票贿选人大代表 一村民被判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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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11:22 新华网 | |||||||||
昨天(7月29日),颇受社会关注的贿赂破坏选举案公开宣判。丰台法院以破坏选举罪,一审判处丰台长辛店镇辛庄村村民刘希银有期徒刑6个月。 今年年初,因一位人大代表工作变动,丰台区长辛店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辛庄村南沟选区缺额一名代表。按照规定,应该补选一名镇代表。2月24日,刘希银从选民榜上看到,候选人是辛庄大队党支部书记申某。刘希银不想选申某,他认为原支书张某给村民办了很多
法庭上,刘希银承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非常老实地交代了其贿赂选举的整个过程,在回答完法官的提问时,还多次说“谢谢”。其代理律师认为,刘希银主观上没有破坏选举的故意。况且,他是个老实人,在村里人缘非常好,只是由于不懂法才会触犯法律。考虑他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最后认定,刘希银在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贿赂的手段妨害了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情节严重。法院以刘希银犯破坏选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宣判后,刘希银说,事发之前他根本不知道还有个“选举法”,直到警察到他家时,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我是农村人,就知道吃饭干活。以前真的不知道这就叫贿赂,还破坏了选举。不过现在我明白了,以后一定会痛改前非的。” 昨天,除了媒体记者,还有近50位来自丰台区各村镇的村民前来旁听。审理结束后,审判长刘彤艳就案说法,希望此案既能教育被告人本人,同时也能让其他公民增强法律意识。来旁听的长辛店镇太子峪村村委会的王治来说:“其实现在许多村民也和刘希银一样,不太懂法,尤其是对于保护选举自由的意识淡薄。这个案子就是个教训。”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实习生陶清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