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肇事案:缚“马路杀手”,何日有完章可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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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16:21 新华网 | |||||||||
新华网长沙7月30日电(记者陈澎)长沙“7·26奔驰车肇事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和强烈反响。肇事司机黄娅妮在短短4个月时间内分别驾驶宝马、奔驰车两度肇事,致使14个人受到伤害。社会各界人士纷纷质疑:肇事者在第一次无证驾驶酿祸后为何还能马上获取驾驶执照,这合不合法?管理上有无漏洞?肇事者黄娅妮是否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带着这些公众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湖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研究所所长蔡果教授以及相关专家。他们认为,长沙发生的“宝马、奔驰连环交通肇事案”,再次涉及到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亟待完善的课题。 蔡果认为,如果设定肇事者黄娅妮申领驾驶证的手续齐全,驾驶科目考试是按规定进行并考试合格的话,则无证驾车肇事后领取驾驶证是合法的,因为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驾车肇事后能否申请驾驶证没有限制性规定。如果设定肇事者黄娅妮申领驾驶证的手续不齐全,驾驶科目考试不是按规定进行的,那么涉及驾驶证发放的培训、管理等部门就涉嫌违法,暴露了驾驶证管理上存在漏洞。这个结论必须待有关部门调查结束后作出。 蔡果同时指出,就黄娅妮交通肇事个案来看,从法律角度而言,至少现在是不能确定对其实行“终生禁驾”的。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终生禁驾”的规定是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这一特定情形的,其他条款和其他法律、法规再没有与事故有关的“终生禁驾”规定。到目前为止,交警部门的调查取证结果还不能显示黄娅妮在肇事后有逃逸的意图。 蔡果认为,透过长沙“宝马、奔驰连环肇事案”可以看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亟待完善。他建议:应对出现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人实行禁止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限制立法;通过立法,在驾驶许可条件中设立驾驶适宜性法定检测项目,制定相应检测标准;加快实现驾驶人数据信息全国共享,使被禁驾者真正禁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