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重申最低工资标准 高温费不应计入最低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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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16:56 新华网 | |||||||||
将加班工资、高温费计入最低工资中;从事销售工作,月薪仅550元,其余的以年终奖金提成形式发放;退休人员返聘后月工资不足635元……本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个月来,本报热线962288接到不少读者来电,询问单位这么发工资对不对?昨天,市劳动保障局综合处负责人明确表示,上述行为均违反了最低工资规定和《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 首先,加班工资不能计入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规定》已明确,最低工资应当剔除延
其次,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或分红等收入,也就是说,劳动者每月领取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5元调整为每小时5.5元,用人单位还应另行支付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最低为2.5元。 第三,本市最低工资规定适用的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包括单位使用的退休人员、企业内退人员、外省市从业人员、协保人员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帮工等。 此外,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不过,职工如果有事请假若干天,当月领取的工资水平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没有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记者/邵宁)(来源:新民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