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加强对华侨捐赠人的保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23:33 新华网 | |||||||||
新华网杭州7月30日电(傅丕毅、汪林义)全国重点侨乡浙江省30日对《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作出重大修改,加强了对华侨捐赠人的保护力度。 据了解,浙江省目前共有100多万海外侨胞和港澳同胞,归侨侨眷也有100多万。据不完全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接受华侨、港澳同胞的捐赠款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8亿余元,海外侨胞为家乡的繁荣做出了巨大贡献。
30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条例》规定:捐赠人有权自行决定捐赠的种类、数额、用途、方式和受赠人,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因公共利益需要拆迁的工程项目,应提前听取捐赠人的意见,并予以重建或依法予以货币补偿,由原受赠人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需要撤销、合并的华侨捐赠工程项目,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听取捐赠人的意见;被拆迁、撤销、合并的捐赠工程项目中的纪念性或者象征性标志,应当予以保留,无法保留的,应当予以说明。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景雄明介绍说,修改前的《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对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没有给予有效的保护。一些捐赠工程项目在捐赠人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随意拆迁、撤销、合并,对捐赠人的感情造成了伤害。 修改后的《条例》对侵犯华侨捐赠财产的行为制定了更加细致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浙江省华侨捐赠条例》于1995年制定,去年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的修改列入浙江省2004年立法计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