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水利局长滥用职权被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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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02:10 新京报 | |||||||||
“四川峨边县政协副主席被炸死”追踪 时任副局长、水利股股长也同时被立案查处 据新华社成都7月30日电(任硌侯大伟朱丹)导致2死5伤的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7·21”爆炸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日,记者从乐山市委获悉,峨边县水利局
7月21日上午,峨边县一家采砂场承包商张明春与明达公司因采砂场占用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而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县政协副主席葛君明实施报复性自杀式爆炸,张、葛2人当场死亡,另有5人受伤。 经公安机关查证,该县水利局局长刘天华在处理张、葛双方的纠纷过程中,直接授意时任副局长黄如明、水利股股长刘仕太,单方面出具文件作废张明春还未到期的采砂许可证,并安排刘仕太同明达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张明春的采砂场向张下达该通知,并叫张明春立即离开他的采砂场。 “7·21”爆炸案调查组认定,在这场纠纷中,县水利局在当事双方补偿标准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违法出具作废张明春采砂许可证的通知,提前4个月终止了张明春的采砂许可证,是导致这起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刘天华明知该通知无法律依据,且在水利局工作人员反复提出该行为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滥用职权,坚持作出该决定,对此行为应负主要责任;黄如明对此行为应承担一定责任;刘仕太对此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三人的行为均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