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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阳光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04:13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本报讯(记者王映)怎样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近日,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七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通知指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经批准后方可转让,禁止超越权限、擅自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的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信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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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布,转让方式要按规定规范进行。必须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禁止国有产权的私下交易。通知要求,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必须建立信息报告制度,做好规范衔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和案件。对未按规定进行交易;超越权限,擅自决定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弄虚作假,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产权;以权谋私,利用产权转让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产权;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利益和侵占群众职工合法权益;非法转移债权、债务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本企业的管理层滥用职权,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各个环节,“自卖自买”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②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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