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教育乱收费问责主管领导(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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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09:27 沈阳今报 | |||||||||||
记者高晓红/文史剑锋/摄
关于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党的组织及共产党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凡涉及教育乱收费行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一)未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机关批准,越权批准或擅自制定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未经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或其授权的各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越权批准或擅自制定教育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挤占、截留、挪用、平调学校收费收入。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一)向学校乱摊派、乱集资; (二)将教育集资、教育费附加及其他不应向学生收取的税、费交由学校向学生收取; (三)强迫学校订购或向学校硬性摊派报刊、书籍、资料; (四)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或与评先选优活动挂钩的“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 第五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公示收费的依据、项目或标准; (二)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统一监(印)制的专用收据收费; (三)非税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 (四)代收费项目不按规定向学生结算、多收不退; (五)以“捐资”、“赞助”、“补课”等名义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交费; (六)强行向学生提供饮食服务收取相关费用;(七)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八)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入保险;(九)其他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第六条小学、初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违反“一费制”规定收费;(二)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三)举办重点班收取择班费; (四)未经省政府或省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以改革、实验、试点等名义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或举办重点班、特长班等收取择班费; (五)校中校、“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学校没有彻底与原公办学校脱钩而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 第七条高中招收择校生违反“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八条中小学校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订阅或购买省教育厅审定的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报刊、书籍、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和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条高等院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一)搞“双轨”收费;(二)降分高收费; (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点招费、调剂费、赞助费、转专业费、定向费、扩招费、跨地区建设费等费用; (四)未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以改学分制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条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负主要领导责任人员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对抵制、举报乱收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对抗拒检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不提供原始票据、账册和转移资金的,从重或加重处分;对积极配合检查,主动纠正错误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十三条党政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十四条对教育乱收费行为,除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外,还要责令退还或收缴所收费用。辽宁省纪委、监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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