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一起交通事故击中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软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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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10: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能主要是对事故进行取证和调解,不得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这对交通事故的伤者来说却有可能面临没钱救命的后果。 7月28日,在海口被出租车撞伤的杨作波仍昏迷不醒,尚在死亡边缘挣扎的他,根本不知道自己面临着无钱治疗的窘境。杨作波的家人找到出租车的车主,车主称车辆已经购买
突然遭遇车祸 7月12日凌晨2时许,杨作波骑着摩托车行驶在在海口国贸大道椰林路叉路口,与一辆出租车相撞,杨作波当场昏死过去。后被120送往海口市人民医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至今仍躺在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 海口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中心的王医生介绍,杨作波脑部挫裂伤,颅内出血,瘀血压迫脑神经导致其昏迷不醒;其肺部被撞伤,造成胸部双侧血气胸。目前仍没有度过危险期。据了解,杨作波和妻子一年前从万宁农村来到海口做点小生意。没料到天有不测风云,他钱没赚到多少,却在进货的路上被出租车撞伤,躺在医院16天昏迷不醒。为了救治他,家里到处求借,可想尽了办法却还是没能凑齐他的救命钱,望着挣扎在死亡线上的杨作波,家里人心如刀割却一筹莫展。 杨作波家境贫穷。自出交通事故至今,已花掉医疗费3万多元,除了出租车司机垫付的4700元外,已付给医院的1万多元医疗费都是向亲戚朋友借的。截至7月27日,他已欠医院1万多元的医疗费。为了保证救治,近几天来,杨作波的家人每天都在保险公司、交警事故科和出租车车主之间奔波,希望能讨到一些救命钱,可是每天的奔忙只是徒劳。 目前作波仍昏死在病床上,要将他救活、治愈,还需要一笔相当高的费用。面对那巨额的医疗费,他的父亲感到十分无奈,多次表示“实在拿不出那么多钱,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儿子死去”。 医疗费由谁付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中的职能发生了相应的变更,主要承担对事故进行取证和调解。5月中旬,海南省交警总队为此还专门下发通知:交警部门不得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 但这一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精神的规定如今却面临着许多尴尬。海南省交警总队事故科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无奈地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警不得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事故发生后,有些医院也不理解这个规定,对伤者的态度就是无钱治病就走人或者是进行消极治疗。这种情况对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非常不利。一些办案民警有时看着不忍心,就建议肇事方从人道主义出发先垫付少许抢救费。但对一些受了重伤、需要巨额医疗费的交通事故受害者而言,这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对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救命钱问题,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分析: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保险理赔体制上存在冲突,保险公司在预付医疗费时会变得拖拖拉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首先要确定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才能计算出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保险金数额,再经过保险公司内部审核、批准,然后保险公司再拿出钱来赔偿受害人。这必须需要一段时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使肇事车辆已经投了保,保险公司在赔付上的关系也需要时间去理顺。 救助基金的尴尬 海南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充分考虑到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医疗费问题,并规定设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一制度,作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最后的保障。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换句话说,就是“有钱没钱先救人,没人出钱基金来出”。这被许多人称之为“救命基金”。 但问题是,一方面交警无权指定当事人预付医疗费,一方面“救命基金”严重滞后,海南省至今还没有任何相关规定出台。“新法”虽然规定了要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但是资金来源渠道却一直没有完全解决,如何设立也没有一个具体操作方案。因此,就出现了“一些交通事故受害者没钱救命”的后果。 对医院来讲,为伤者垫付的医疗费越来越高。虽然这笔钱会挂在所谓的“救命基金”里,但医院却担心,一旦这个“救命基金”久拖未决,是否意味着医院垫付的医疗费会成为“死账”。对于伤者来说,医院只进行“保命”医疗,所施行的抢救是有限的,如果伤者因此得不到及时、充分的治疗而落下后遗症,那么责任又该由谁来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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