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千万元养老金被骗案终审判决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10: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新疆南疆百万农民800余万元的养老保险金,被人骗走挪用。历经4年的官司,诉讼一直打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0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一起近百万农民800万养老保险金被骗案作出终审判决。
被骗 1998年3月的一天,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根据民政部关于养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使养老金保值、增值要求,想为农村养老基金管理中心(下称社保中心)代管的南疆百万农民817万元养老保险金寻找一个稳妥的增值办法时,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乌鲁木齐天山区办事处副主任张朝钧来到社保中心进行银行业务上门服务。 张答应在揽存这笔基金后,给付社保中心92万元的高额利息。张的到来使民政厅的领导看到了一个既稳妥又安全的基金增值办法。 民政厅领导明白:这笔资金是南疆近百万农民辛苦一辈子之后的“养命钱”,绝对不能有任何闪失。为了安全起见,社保中心派专人到银行查证张朝钧的个人身份,得到了银行的确认。张所提供的工作证、文本手续以及公章,经检验和银行确认都是真实的。 于是,社保中心办理了将817.02万元存入中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办事处的相关手续。 1998年7月,民政厅社保中心财务人员到银行查寻这笔巨款存款时,得知这笔巨款并未存入银行。 社保中心及民政厅的领导经过反复核实后证明银行的告知是真实的。 经过核实,社保中心不但得不到一分钱的利息收入,甚至有可能连800余万元的本金也会丧失殆尽。 诉讼 为此,民政厅立即向自治区领导作了情况汇报,并迅速布置了紧急应对措施,成立了专门的事故处理机构。 为了追回巨款,社保中心向司法机关报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经法院审理认为:乌鲁木齐华侨旅游侨汇公司(下称侨汇公司)经理蒋某伙同中行乌鲁木齐支行天山区办事处(下称中行天办)副主任张朝钧共同设下圈套,假借银行的名义并承诺高额利息,将社保中心的817.02万元农民养老保险金转移到侨汇公司名下,共同实施的一起重大经济诈骗犯罪活动。法院判决张朝钧犯经济诈骗罪(已执行);侨汇公司偿还社保中心的本金和利息共1200余万元。 但经有关方面调查得知,被骗取的资金已经被侨汇公司支付他人,巨额资金难以追回,重大损失成为事实,官司打赢了损失却难以弥补。 民政厅迅速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作了汇报,有关领导十分重视,并先后做出重要批示。自治区司法厅指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紧急司法援助,指示新疆律师协会指派有能力、负责任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实施具体的法律救援。 一审 社保中心和律师认为,这是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这一案件中,银行方面的确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社保中心决定向自治区高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社保中心提出:社保中心被骗800余万元巨额资金,是因张朝钧以中行天山区办事处副主任的身份到社保中心揽存定期存款业务而发生。当时,社保中心认真检查了张的有效证件,并到其所在单位对张的身份、职务进行了核实并得到银行的证实。张朝钧当时所提供的进账单据、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书以及所盖公章经检验都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张朝钧的行为可以认定是代表银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那么,银行在这起案件中当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该和侨汇公司共同承担偿还本金817万元及利息的连带民事清偿责任。 银行方面提出:张朝钧已经在1998年3月被银行开除,他的行为不能代表银行。而且社保中心的定期存款业务应该到银行营业部办理,社保中心没有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办理存款业务,所造成的损失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支持了银行观点,民政厅社保中心败诉。 终审 社保中心和律师共同深入研究案情后认为,该案的焦点集中在张朝钧身上,并决定立即展开取证工作。他们查阅了大量文件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后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等文件中明文要求:“在处分员工时必须以文告的形式公布,还要求将文告送达本人;在处分高级管理人员时必须向社会发表公告,以免对银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这就是说:银行开除张朝钧后,发布开除公告并将公告送达到本人是银行必须履行的职责与义务。经查实,银行在相同的时间曾处分过几个一般工作人员,已经采用了文书公告的方式。那么在处理张朝钧这样的高级管理人员时,不可能忽略上述职责与义务。但是银行方面既没有发过文告,更没有将文告送达给本人。凭这一点可以推翻银行关于张朝钧于1998年3月被开除的举证,进而否定关于“银行免责”的判决。 在自治区政法委和检察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律师又掌握了比较扎实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在检查银行相关文件时发现,1998年1~6月,银行存有给张朝钧发放工资的记录,证明银行在庭审中举证张朝钧已被开除的陈述并非事实。 2004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民事判决:银行在乌鲁木齐华侨旅游侨汇服务公司不能偿还本息时在50%的范围内向社保中心承担赔偿责任。 此判决使得社保中心可以从银行获取赔偿600余万元,加上法院从侨汇公司原已执行回的100余万元,社保中心共追回700余万元,让社保中心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承办此案的律师认为,这场历经4年的案件,总算有了一个令社保中心稍微松口气的结果。但是已经造成的损失,以及此案暴露出的银行和社保中心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却实在无法让人轻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