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两起冤假错案平反 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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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11:09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7月29日,曾经被错判为死刑并被错误羁押723天的邓立强终于接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给他4万余元。 邓立强是武鸣县一青年农民,2001年他所在的村庄发生了一起凶杀案,同年11月27日,武鸣县公安局以邓立强涉嫌故意杀人给予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逮捕。随后,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邓立强犯故意杀人罪,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尽管邓立强一再
案件上诉到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后,邓的辩护律师经过实地勘查后指出该案的许多疑点。去年6月,区高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去年11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改判邓立强无罪,并当庭释放。本报曾作报道。 邓立强被释放后,向南宁市中级法院和南宁市检察院提出共同赔偿5万元的申请,两院受理后于今年7月作出了赔偿决定,共同赔偿邓立强被错误羁押723天的赔偿金人民币40437.39元。 错误羁押272天获赔1.5万 又讯 原南宁市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卢松德,因被控涉嫌单位行贿而被错误羁押272天,7月23日,卢获得国家赔偿1.5万多元。 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2001年6月28日,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以卢松德涉嫌单位行贿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转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事实、证据有变化,2002年3月19日,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将其释放,并于去年8月对卢松德作出不起诉决定,卢总共被错误羁押272天。去年11月4日,卢松德向新城区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但被驳回。经复议后,南宁市检察院也于今年2月驳回了卢松德的赔偿请求。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检察机关对卢松德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就是对其没有犯罪事实而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依法应为该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按照2003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应赔给卢松德1.5万多元。(记者杨青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