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两起冤假错案平反 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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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11:36 东方网 | ||||||||||
又讯原南宁市客货运输有限公司经理卢松德,因被控涉嫌单位行贿而被错误羁押272天,7月23日,卢获得国家赔偿1.5万多元。 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查明,2001年6月28日,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以卢松德涉嫌单位行贿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转逮捕后向法院提起公诉。后因事实、证据有变化,2002年3月19日,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将其释放,并于去年8月对卢松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检察机关对卢松德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就是对其没有犯罪事实而错误逮捕的依法确认。南宁市新城区检察院依法应为该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并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按照2003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应赔给卢松德1.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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