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贿赂破坏选举者被判刑6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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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20:34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31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丰台区一位农民因不知法,用310元拉选票,结果成为北京市丰台区第一位因贿赂破坏选举而被判刑的人。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该区首例贿赂破坏选举案。长辛店镇农民刘希银因破坏选举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在法庭上,刘希银身着白底红色的狱服,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行,他供认不讳。据介绍,今年2月25日,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因一位代表工作变动依法补选镇人大代表一名,侯选人为申某。年过半百的刘希银对申某印象并不好,他认为同村的张少云为老百姓做了许多实事,理应当选为人大代表。于是他便找来同村的王玉荣、梁凤霞等人商量选举张少云,期间有人说要给钱,于是刘希银便许诺一张选票给十元,最后刘希银为此事花了300余元。然而选举结果却出人意料,张少云只得了90票,候选人申某134票也没过半,致使此次选举没有成功。 针对此案被告对案情的如实供认和对法律的无知,刘希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的主观恶意并不深,不是故意破坏选举,而该村的选民整体文化水平不高,选举意识不强也是刘希银犯罪的客观原因。刘希银在自辩中表示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由于自己是个法盲,恳请法院量刑。 法院认为,刘希银在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以贿赂的手段妨害选民自由行使 选举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破坏选举罪。审判长刘彤艳表示,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既教育犯罪本人也告戒其他社会公民,同时对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有很深远的意义。(完)(来源:新华网北京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