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上百人集体汞中毒 赔偿之结五年难解(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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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1日09:44 北京青年报 | |||||||||
“检察院为什么不对医院提起公诉呢?”受害者代表陈晏玲想不通。由于没有找到愿意为他们做代理的律师,他们都是通过自己查阅书籍资料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陈晏玲对记者摆了几条理由,以证明院方难辞其咎。 第一,虽然林永珍属于非法行医,但他已被延边医院分院聘用,坐诊地点为延边医院分院皮肤科,胸前挂着专家牌,属于延边医院的员工。 第二,广告是以延边医院分院的名义刊出的。 第三,从看病过程来看,从医生开处方,到划价、取药,完全和平时就医过程一样,假药就在医
受害者家属李艳清说:“如果林永珍干的是私人小诊所,那我们是绝对不会去的。现在我们是到州里最大的医院来看病,我们相信的是国家医院的信誉,现在出了问题,当然应该由医院给我们赔偿。” 陈晏玲说,五年间,受害者反复找延边医院要求赔偿。医院方面开始对受害者的态度还是积极的,主动召回受害者做驱汞治疗,还免费为他们治疗由汞中毒引起的其他疾病,并答复说,“先治病,赔偿的事等治好病再说”。 医院遭到行政处罚,赔偿问题再成焦点 那么,延边医院在此“汞中毒事件”中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学教研室副主任王岳认为,在这起事件中,医院和林永珍是一种连带责任关系,院方主要应该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确实不是由公诉机关提出,而是应由受害人到法院自诉。”王岳说,“受害者可以向林永珍或医院两者间的任何一方寻求赔偿。如果医院认为自己无辜或是属于责任较轻的一方,可以再向林永珍提出赔偿。” 民事责任之外,王岳指出,院方还应承担行政责任,由卫生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他说:“此外,受害者还可以考虑追究医院制售假药罪的刑事责任。” 在延边自治州卫生局,一位名叫全光的处长负责向记者回答有关“汞中毒事件”的问题。据全光说,五年前,事件一经定性为“假药事件”,卫生局就很快停止了延边医院分院的一切医疗活动,并对其主体医疗机构即延边医院进行了9万余元的罚款,还要求他们对于受害者给予积极治疗。“当时负责主持延边医院分院工作的副院长韩国平被免职处分,现在早已不在延边医院了。”全光说,“这件事也为我们从卫生行政角度敲响了警钟,2000年我们对全州的医疗分支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 于是,剩余问题的焦点再次集中在了医院对于受害者的赔偿之上。 “一年一年过去,医院慢慢不愿给我们治了,说我们现在的症状和汞中毒无关。”陈晏玲说,“赔偿方面,医院也从来没有拿出一个方案和我们商量。曾有医院领导对我们说,他们也是被林永珍蒙骗的,他们也是受害者。” 于是,汞中毒受害者们又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政府部门的行政手段上。陈晏玲说,几年间,他们不断到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要求政府帮助追讨赔偿,但至今没有如愿。 现有症状被定“与汞中毒无关”,司法鉴定遭到受害者质疑 时间到了2004年,一份司法鉴定使得蓄积多年的矛盾爆发了。 从2003年年底开始,延边天平司法技术鉴定中心为54位受害者陆续做了司法鉴定。据延边医院的《综合报告》称,“因本人未到位”,还有87人是“根据原始档案做的文字鉴定”。 鉴定结论报告在今年陆续拿出,受害者一看,顿时“炸了锅”。 受害者于桂芹今年才52岁,在汞中毒之后却已经有19颗牙齿松动脱落。在今年3月份得出的司法鉴定结论中,对她牙齿脱落一事却只字未提。 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今年5月,延边天平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又拿出一份补充鉴定书,结论是一句话:“于桂芹牙齿修复需2570元”。至于牙齿的问题是否与汞中毒有关,却毫不见分析论述,并且其中提到要修复的牙齿仅有9颗。 “我们再一次提出抗议,”于桂芹的丈夫房恩杰说,“结果又补充做了第三次鉴定,报告现在还没出来。” 房恩杰说,他的老伴儿现在记忆力极差,做菜咸淡不知,有一次竟把两岁的小孙子忘在楼下,独自回家,害得全家出动寻找。而大女儿因为汞中毒丢了工作,家里经济紧张,只得卖了房子全家搬回来和父母同住。 “我现在最怕过年过节。家里娘儿仨凑在一块儿,说着说着就抱头痛哭。”说到伤心处,这个林业工人出身的倔老头哽咽着用巴掌捂住了脸。 像房恩杰一样,记者见到的几乎每一位受害者和家属都是越说越激动。 金凤术说,23岁的女儿汞中毒后,一直闭经到现在,四处求医也治不好;而他本人曾经骄傲地保持着30多年没用一次公费医疗的记录,汞中毒3年后,他手术摘掉了右肾。 陈晏玲原是当地中学教师,汞中毒后精神抑郁、焦虑,被迫离开了讲台。而与她有联系的外地一名受害者在汞中毒后生下孩子,孩子在2岁半时查出肾功能有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