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严令民办高中不得“自作主张”收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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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06:32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苏永华)民办高中学费怎么收、收多少,办学单位再不得“自作主张”。昨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对此做出严格规定。 按照规定,民办高中可以向学生收取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代收费用;对确需在校住宿和搭伙的学生,可收取住宿费和搭伙费。住宿费和搭伙费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物价部门指定具体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各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据介绍,此前湖北省民办高中收费没有统一管理标准,有些学校自立名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家生、家长意见较大。 今后,民办高中学费标准由办学单位提出,在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物价部门按照学校办学成本,并考虑合理回报的原则予以审批。 省物价局表示,欢迎群众举报民办高中乱收费等现象,一经查实,将对违规学校进行严肃查处。全省价格举报电话:1235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