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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宅基地超占部分不予确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09:00 石家庄日报

  记者李征实习生姜莹

  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宅基地发证工作中清理出的问题作出规定

  本报讯目前,我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发证工作正在进行。记者近日了解到,针对宅基地发证工作中清理出的4类问题,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部分不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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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2年11月开始,我市开展了农村宅基地清理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共清理出一户多宅、超占面积、建新不交旧、私放宅基地等4类问题。虽经清理整顿,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上述问题,为了妥善处理好清理出的问题,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发出通知专门作出政策解释性规定。

  ———对1987年4月《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以前发生的各类问题,原则上按各县(市)、区1987年和1988年宅基地清理发证工作中制定的政策规定,确权发证。对1987年和1988年宅基地清理和发证工作以后至本文件发布前,形成的违法占地,包括非法占地和非法转让,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且现已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原则上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及程序补办审批手续后确权发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确权发证,并依法处理。

  ———对宅基地超占部分,在这次宅基地清理登记材料中注明超占部分,不予确权。其中1999年9月以前形成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也可暂按承包地对待,并明确在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需要时,无条件退出,不予补偿。1999年9月以后形成的超占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对在1987年和1988年宅基地清理中遗留的问题,原则上区分不同时段,按当时的政策处理。对已经发放的宅基地证,且经本次清理仍符合发放宅基地证条件的,一律收回旧证,并严格按照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健全必备的材料后,换发由国土资源部监制的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旧证,不予换发新证。

  据了解,这次出台的措施仅限于对这次农村宅基地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对新《土地管理法》和新修订的《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发生的各类问题,要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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