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最低工资标准付工资 江苏民工下月起按月领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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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09:23 浙江在线 | |||||||||
《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日前出台并将于8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首次将遏制拖欠工程款、建筑业企业月薪制、工资银行卡、工资支付担保等建筑业工人盼望多年的重要举措明确写入条文。江苏省建管局负责起草该文件的相关人士,昨天对这一《办法》进行了解读。 从源头遏制工程劳务款拖欠
该《办法》第二章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与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劳务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的支付,以从源头上解决工资拖欠问题。 按最低工资标准月付工资 《办法》指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业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其职工的工资。工资结算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结算、支付部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当年7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次年元月份结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资。 须给民工设个人工资账户 建筑业企业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1)办理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相关机构出具保函或保证书。(2)在银行设立建筑业企业职工工资预留保障专户,预存资金、专款专用,作为解决建筑业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的保障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在每个项目开工后第一个月内将所使用的实际职工按每人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总款项,作为职工工资存入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发放工资时,建筑业企业应在发放工资前补足。建筑业企业还必须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为每一位职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与银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每月由银行代发工资。来源:北京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