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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出台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法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0:05 宁夏日报

  本报讯(记者白景辉)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条例》,标志着银川市中小学生的校园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该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

  银川市现有全日制中小学校420所,在校学生23.75万人。随着学校和学生数量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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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呈上升趋势。《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是: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见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已知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的照顾;对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伤的学生应及时救助,并迅速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教学日程变更致使学生提前离校、发现或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等。学校不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因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的;学生对自己实施人身伤害的;学校不知或难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事故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外出发生事故;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和学生以外第三人造成事故的;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自行到校活动,或者放学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等。

  学校及其教职工有不履行《条例》规定职责或履行职责有过错造成重大事故的;瞒报、缓报或者谎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负有一定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闻来源:宁夏网宁夏日报综合新闻网(http://www.nxnet.net)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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