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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官不成,派出所指导员将“中间人”告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1:05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郑州电】河南内乡派出所指导员花钱请人“协调”一把手职务,因对“协调”结果不满意,向中间人追索“活动经费”,终致走上法庭。2004年7月14日,南阳法院终审判决原告派出所指导员的诉讼有悖法律,法院对买官人给予罚款1000元的制裁。

  1999年12月,在南阳市内乡县一派出所任指导员的王某将一万元现金作为“活动经费”交给在该县县直机关党委工作的刘某,叫他帮助办成该派出所的所长的职务。刘某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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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努力”,王某被调到该县另一派出所任所长职务。没想到王某听后并不满意,不愿接受这个职务,并执意要刘某再“协调”一下,帮助他在城关派出所谋到所长职务。

  数月后,王某没有得到“再协调”的结果,便向刘某提出退还买官钱的要求。刘某称钱已花没办法退。在此后的三年里,王某多次到刘某家中索要。刘某只好委曲求全,从家里拿出现金2000元交给了王某,同时给其出具了一张8000元的欠款凭条。后来,刘某在王某再次追要余款时,将自己一辆旧夏利车折价8000元抵给了王某。去年底,觉得自己吃亏的王某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支付欠下的买官钱本金8000元和利息4600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托人没有给王某调整好工作,返还了王某2000元,又同意以夏利轿车抵余款,这说明刘某同意返还王某的财产,故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返还王某的“活动经费”7350元。一审判决下发后,被告刘某十分不满,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王某为了达到任职派出所所长的目的,欲通过上诉人刘某打通关节,并自愿提供活动经费一万元,这种行为有悖于法律,应视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法院驳回原审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对王某作出给予1000元罚款的民事制裁。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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