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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润德“代养兰草”集资始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1:28 沈阳晚报

  案情简介:

  成都望帝润德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成立于1993年7月,在成都市郫县注册,注册资本金1658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德,经营范围为电源、电热线、电源插头、各种塑料制品、兰花,兼营边贸产品、电源电热线新产品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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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润德公司未经批准从1993年8月开始以兰草代寄养业务名义集资,即当时所谓的“润德模式”,这一“模式”曾被众多媒体广泛报道。截至1997年底,润德公司“兰草代寄养业务”共进行了五期,其演变过程经历了三个阶段:(一)1993年第一期进行的代寄养兰草业务是以当年兰草品种、等级、单价计算金额售给投资者,投资者再委托润德公司代养,润德公司保证兰草60%的发苗率,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返给当年发苗率(合同是这样表述),即投资者购买100苗兰草,返发60苗,按合同价由公司返50苗代销款,10苗返草,合同期满,投资者所购兰草,润德公司以200元/苗收购其50%,其余返苗。不愿回收者,按当年收购兰草品种、等级到润德公司抽签取回兰草。从合同分析,第一期基本上是一种投资行为。(二)1994年,从第二期开始,润德公司代寄养兰草业务的合同发生了变化。第二期的合同载明:甲方(润德公司)按代养款的总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乙方(投资者)应得的利润和兰草数额,投资一万元,第一年返本利4000元,第二年返本利4000元,第三年返本利8000元(返利水平不受兰草市场和销售价格的影响)。同时,返32苗水白兰兰草。(三)1995年,从第三期起,合同明确:乙方出资作为兰草代养款,甲方以责任承包、利润包干的形式负责乙方兰草的养殖和经营。乙方每年按30%获得利润,三年期满后一并归还。

  到1997年底,润德公司进行了5期集资,年息为18%-30%,集资金额19697万元,账面上已全部支出,采取前后融资滚动投入到润德兰园建设项目。据统计,到1999年底未兑现的第三、四、五期集资户共有8326户,本息合计高达26605万元,负债总额约为27205万元。集资户主要集中在成都市八区十二县,已查明身份的有6242人,未查明的有2084人,共计8326人。

  为化解润德公司的兑付危机,郫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曾先后提出若干处置方案,但均未能实现。由于集资款长期得不到兑付,1999年11月5日,60余名集资人到成都市政府集体上访。

  立案及查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原成都市分行对此事有一个认识过程,开始时认为是一种投资行为,加上各方面的舆论支持,没有介入此事。随着事态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原成都市分行于1996年12月对润德公司进行了调查,经确认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专题报告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和上级行,并提出了处置意见。地方政府随即做了制止工作。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原四川省分行、原成都市分行一直积极参与由地方政府牵头统一组织的有关处理润德公司集资案的工作,提出相应的查处意见。为配合政府查处此案,中国人民银行通过金融机构,监控了润德公司的账户,防止润德公司转移资金,引起兑付风险。1999年11月集体上访事件发生后,成都市政府制定了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润德公司破产及集资款的兑付问题等进一步处理的措施,市政府有关领导对集资户提出的问题做了解释,说明此案属非法集资不属于政府行为,只能通过法律渠道解决;政府关心集资户的切身利益,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派员协助案件审理。目前,润德公司集资案已由郫县人民法院受理,正在进一步依法审理中。

  律师以案说法:

  辽宁辛西亚律师事务所的齐群律师表示,成都望帝润德公司非法集资案的特点是以兰草代寄养为名,公开向社会筹集资金,并承诺每年给予高利回报,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履行到期支付固定利息义务的行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1998)247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精神,符合非法集资具有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诺在一定时期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的特征,因此可认定为非法集资活动。本报记者刘强实习生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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