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台《信访条例》 非正常上访要负刑事责任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15:5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向朝阳 实习记者付建利) 根据《信访条例》,哪些行为属于非正常上访行为?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要受到何种处罚?昨日,本报记者就这些市民关注的问题采访了市信访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杜国林。 成都商报:哪些行为属非正常上访行为?
杜国林:以下行为属非正常上访行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或者书写大字报、散发传单、呼喊口号扰乱公共秩序;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或阻断交通;非法携带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非法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场所寻衅滋事、制造混乱;纠缠、威胁、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场所损毁公私财物;上访人员派出代表,经工作人员接谈后上访群众仍不离开,继续聚集、哄闹;其他影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 成都商报: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要受到何种处罚? 杜国林:对违反有关信访规定的信访人员,接访部门可给予批评,经批评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妨碍信访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示牌、持旗、举挂横幅的,给予制止并收缴;对不听劝告、冲越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线的,强行带离现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或者依照规定劳动教养;对煽动闹事的组织者、策划者以及搞打砸抢的人员,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