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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锁媒体的做法不可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1日23:04 法制晚报

  昨日本报报道,在“北京市安全生产工作新闻舆论监督座谈会上”,副市长陆昊表示,对于安全生产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事故原委今后将有一说一。同时,他还强调要着重强化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企业的主体责任,对于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对由于工作失误、渎职造成的安全隐患,都要坚决予以曝光。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均发生多起重大安全事故。这些重大安全事故,既给国家和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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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又暴露出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千方百计阻挠记者采访的做法,便是其中之一。比如发生在2002年的山西繁峙6·22矿难事故,有的记者采访受到阻挠,有的记者竟被收买。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两条。其一是怕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公众会了解到事实真相;其二是怕承担责任,通过对媒体的“封锁”,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手段,来掩盖自己的责任。

  对记者采访百般阻挠,对新闻媒体实施“封锁”,不仅仅是繁峙矿难中发生的事,其他类似重大安全事故中对新闻媒体实施“封锁”的情况还有很多。比如有的是对记者严密封锁消息,甚至提出谁“走漏消息”就追究谁的责任的所谓“问责”要求;有的是明确拒绝记者进行实地采访,对记者的采访往往也只是以“无可奉告”打发;还有的是对记者“软硬兼施”,乞求记者“笔下留情”。如此“封锁”的结果是,既造成对事故现场事实情况的瞒报、延报或者“编”报,影响到有关部门对事故详情的了解和准确判断,并导致延误救援的时机。同时又极易造成社会上很多的传言,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整个事件的了解和判断。

  俗话说:“纸包不住火”,“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在科技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即便是在偏远山区,当事者也不可能“一手遮天”,任何存有侥幸心理,企图“封锁”媒体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其“封锁”的最终结果是既要付出遭受社会公众谴责的代价,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将专门设立新闻发言人的做法,无疑将使“封锁”媒体的行为受到有效的遏制。同时,也将使政府处理此类事故的原则、方案、方法更加透明,使社会公众能够在最短、最快、最有效的时间内,了解和掌握事实的真相,这对揭露导致重大事故的原因及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唤起公众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更好地督促政府完善监管职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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