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向"小三阳"敞开大门 体检标准引热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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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2:05 新华网 | |||||||||
传闻多时的统一的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终于“露脸”,并从8月1日起用一个月的时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名为《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文件公布在国家卫生部网站上,让众多的肝炎病毒携带者欣喜万分。记者采访发现,《标准》最引人注目的是第七条,它正式规定即使你是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患过丙肝者,但只要转氨酶正常,即为合格。这一统一的规定意味着被许多省份挡在门外的大小三阳,今后将可以和其他正常人一样进入公务员队伍。文件公布后,专家学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均给予了高度评价。
2003年4月3日,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一超因被查出小三阳被拒公务员门外、激愤之下举刀刺向当地人事局工作人员,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惨剧,他本人也在一年后被判死刑。同年11月10日,考试名列第一,但同样因“小三阳”之名被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刷掉”的考生张先著将芜湖市人事局告上法庭。这一讼诉被人们称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并在全国上下掀起了一股反乙肝歧视之风。 在中国这个1.2亿携带者的乙肝大国,各地不一的公务员招考体检标准,尤其是将乙肝携带者拒之门外的做法,一直以来倍受公众的质疑。 医学家: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视为正常人 《标准》第七条规定如下:“急性肝炎恢复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ALT和AST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合格。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阳性,包括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型肝炎e抗原(HBeAg)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抗-HCV)、丙型肝炎病毒RNA(HCVRNA),但ALT、AST正常者,合格。” 南京第二医院主任医师欧阳武智解释道,如果ALT、AST异常,表明此人仍是病人、具有传染性,所以不能录用。如果正常,则说明病情稳定,传染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来说乙肝传播途径有血液、母婴传播和性传播。如果是血液传播的话还是碰上破损的皮肤病毒才能侵入,所以机率非常小。 北京大学传染病学教授、北京医院主任医师徐道振数月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更将没有发病的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正常人。据了解,我国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1.2亿人,但真正的乙肝病人只有3000万人。从医学常识上讲,乙肝病毒携带者无需经过特殊治疗,只要定期复查就可正常工作、生活。并不通过正常的社交活动传播,不会对周围的人群构成直接的危害。根据《全国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不能献血及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和保育员工作外,可以照常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欣喜之中有隐忧 新的法规扫去了以前的拦路恶虎,让众多的肝炎病毒携带者万分欣喜,但同时他们担心并没有因这一法规的即将实施而消失。小谷子,著名的肝胆相照网主力人员,也是起草并向中央提交“各省公务员体检制度违宪审查书”的主笔。昨日他告诉记者,他们现在最担心是,虽然国家有一个统一的政策,但地方上在实施时还会不公平,如将乙肝携带者以其他理由拒之门外,这样被拒者毫无办法。另外新的政策依然要检查两对半,这样无疑是对考生隐私的一种侵犯,他称在一些发达国家是严禁进行这一检查,尊重当事人的隐私。 小谷子等人还担心,现在公务员是放开了,但对于主要的就业渠道——企业,检查不检查还是由企业说了算,这给携带者们就业带来的影响仍是非常大的。 法学家:规定更显人性化 新的规定得到了许多医学和法学届人士的认同。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秘书长苏崇鳌研究员告诉记者,新的规定对考生来说比较公平。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称,规定吸收了多方意见,更加民主更显人性化,公务员录用中不应有歧视。另外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虽然目前是试用,但对地方也有好的指导意义。对于肝炎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问题。他认为检查还是必要的,但信息不能随意公开。 浙江省曾为周一超辩护过的委师邓继祥认为,作为一个乙肝大国,如果都把乙肝拒之门外,是非常不公平的。他举了个例子,浙江省公务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政府的许多公务员就是乙肝了,但是不是因为他是乙肝把它也踢开,那不可能的。 链接:地方体检标准太苛刻 有关人士对各地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文件检索发现,各地人事和卫生部门的有关公务员招考体检的文件中,不但对身高体重和肝炎病毒携带者等作了苛刻规定,而且有些规定十分荒唐。兹列举数条规定:X形腿或O形腿、腹内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广东省等);耳廓明显畸形、鼻畸形、地包天、齿缺失并列一起三个以上(含三个),不在一起四个以上(湖南省)等。而湖南的规定中,女性报考公务员还要求第二性征明显,乳房对称、外阴无炎症等。 各地的体检标准,因为不少属于医学领域,但上述所列毫无道理。女性的乳房不对称,腹内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对工作有什么影响呢?甚至对形象有什么影响呢?各地出台的这种种可笑可悲的公务员招考体检细则,不但在法律并未授权的场合滥用行政权力,制造着各种各样的不平等,这种种规定用政府文件的形式,甚至侮辱和践踏了生理有残疾或形体有特点的人的起码尊严。国家应该对公务员的身体条件制定统一的标准。这种标准必须要受到立法机关的审查和批准,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让公民平等竞争公职岗位。(快报记者马莉英)(来源:现代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