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体检:“红线”应该怎么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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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2日04:2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各界关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已完成制定,国家人事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前天发布公告,《标准》从8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8月31日截止。与以前各地制定的旧标准相比,新《标准》的门槛略有降低,而且比较人性化。(详细报道见本报A24版) 编者: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是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近年来,还发生了不少轰动性的
胡则天(网友):《标准》的出台是件好事。这将结束各地录用标准不同的混乱状态,公开征求意见有利于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编者:新的《标准》将以前对肝病的“一概拒绝”改成了“区别对待”,如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为合格。 子虚(网友):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合理和公平的。乙型肝炎并不具有传染性,不会危及别人。只要功能正常,它不会影响工作。没有必要将这些人拒之门外。 编者:在不少人的心目中,公务员应该具有较好的“形象”。但我们注意到,新《标准》没有对“个人形象”作出明确要求,比如身高没有作出限制,大家怎么看这个问题。 耿银平(教师):“公务员”不是“公关员”,像乳房要对称等要求就超出了服务的需要之外。公务员虽然应该有一定的外在形象,但更应该讲究内在形象和高尚品德。 茫茫(网友):我想公务员考试不是选美,需要的是人才,而不是“个人形象”。 编者:根据《标准》的规定,有22种病症将被视为不合格,这是不是对疾病患者的歧视? 刘利军(编辑):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必须要有一个过硬的身体素质做保障,如果公务员全是病症患者,如何能当好公务员?这与歧视毫无关系。 老井(网友):没有健康的身体何来为老百姓服务的本钱,整天病歪歪的,既费了纳税人的钱,也误了被服务者的时间。在身体上设置门槛,实际是对国家负责、对纳税人负责、更是对本人负责。 刘克军(编辑):政府在招录公务员时,有权对报考人员进行体质审查。考生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政府也有录与不录之权。弱者确实应该得到同情,但保护弱者应该是社会保障和福利部门的责任。 编者:此次出台的《标准》是“通用”的,这是不是另一种形式的“一刀切”? 胡则天(网友):公务员包含着千差万别的工种。不同的工种对从业者的健康状况也应有不同的要求。比如,警察这个职业,对于身高、体能、视力等应该有着特殊的要求。“标准”如果缺乏科学性,反倒使得本来有法可依的事情处于尴尬的境地。 子虚(网友):按照我的理解,这个《标准》只是个“底线”,是一个各类公务员的录用都必须遵守的底线,它应该适用于大部分行业,但有些行业应该还可以根据职业的需要附加一些必要的标准。 编者:大家觉得《标准》还有哪些方面的不足? 梁勇(教师):我觉得,公务员体检标准只要求生理健康不合适,应该增加心理健康标准方面的内容。存在严重的心理健康问题者是不适合做公务员的。 舒圣祥(公务员):我认为第22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应该删除。从表面上看,规章“留有余地”是谨慎的表现,但这会给当权者提供权力寻租的机会。这种“余地”最后往往成为规章走歪的根源所在。 编者:我觉得各位说得都很有道理,谢谢大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看到你们的意见并予以考虑。 | |||||||||